比較成本與收益 估價三法
根據八二年五月內政部公佈施行的《土地估價技術規範》,估價師可以就其選擇之可比較買屋實例為基礎,推算合理價位(二十一條),勘估標的平均一年所得淨收益,與估價當時市場適當收益做比較之收益資本化法(三十一條),及求取估價當時勘估標的重新取得或重建所需成本之成本法(四十七條)。
故簡單來說,一名取得證照的估價師,根據其專業規範,有成本法、比較法及收益法三大類估價方法。以下我們就約略概述三種房地產估價法,以及一般消費者能夠延伸應用的部份。
一、成本法
就三種估價法來說,成本法是最容易理解的;在資本主義商業化社會,所有商品的價格,確實都是透過成本計算,再加上適當利潤而定出。而不動產商品,通常是含有土地及建物,因此成本法估價,也分土地及建物兩部份。
土地成本就是取得土地之價格總額;房仲部份,則是興建所需之所有費用項目,包括營造施工、規劃設計、廣告銷售、管理、稅捐、融資賣屋及開發利潤等。
就估價師之專業角度,建物估價部分還要考慮折舊,但對一般消費者來說,則購買中古屋才有折舊問題。如果欲購是預售或新成屋,則不需此項考量。
太平洋房屋提醒,成本法的適用程度,其實是低於下面要接著介紹的比較法。通常此法是在缺乏比較標的,或是勘估標的無市場性或仲介之情況,才會運用。
二、比較法
專業估價人員在勘估標的時,最常運用的方式是比較法,也就是利用條件相當的物件來評估標的之合理價位。當然專業之法拍比較法,須比一般消費者的比價更加嚴謹。
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,估價師須根據幾項原則來蒐集比較標的,這包括比較實例之價格須屬正常情況,須與勘估標地位於同一供需圈之鄰近或類似區域,比較及勘估標的兩者所在之使用分區、性質也要相同或相近。代銷最重要的,更在於比較案例之價格形成,也就是成交時間,必須與勘估時間相近。
此外,估價師還要針對比較標的建商本身及其成交價格,進行查證分析,並就標的的區域個別因素,及比較標的成交日期之時間因素,做適度調整修正。
比較法之最精髓,當然是蒐集選定適當的標的;而運用情況最普遍,主要在於和成本法相比,此法更能將時間因素考量進來。畢竟建設公司都清楚,不同的時間點,不動產之價格,確實可能不同。而成本法在時間這個項目的彈性上,要比比較法來得低。
三、收益法
除了比較與成本法外,不動產估價還有所謂的收益法。與成本法及店面法相比,收益法相對較為複雜。收益法根據評估模式,又可分為直接資本化法及折現現金流量分析兩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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